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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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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是指我行总行营业部及各支行(以下统称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2)贷款对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3)贷款条件:对需要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相关政策;4,借款用途明确、合法;5,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7,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落实我行认可的担保;9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及还款方式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含1年)以内,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需要。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5年(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

  (3)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4)还款方式:可以采取按月、按季还息到期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